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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防办、人防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及生产安装管理,规范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市场行为,建立健全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保障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川人防办〔2010〕132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防办〔2011〕66 号)及《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机构资格 (一)按照国人防﹝2017﹞271号文件要求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已在四川省和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和监管登记。 二、检测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 (三)人防设计图纸及其他人防标准和规范。 三、检测范围 用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设备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排烟道口部、防护单元分区等处用以阻挡或消弱冲击波、阻挡生化毒剂等进入的专用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属于检测范围,主要包含: 1.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2.钢结构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框、封堵板; 3.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4.密闭阀门; 5.油网滤尘器、人防通风管、过滤吸收器; 6.防爆地漏; 7.人防吊钩等。 其中过滤吸收器的质量检测按照《RFP型过滤吸收器制造与验收规范》执行。 四、检测事项及内容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事项包括:出厂前产品质量抽样检测;过程中(隐蔽检查时)安装质量检查;安装后(竣工验收前)安装质量综合检测。 检测内容包括: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加工质量、安装质量检测,活门、密闭阀门、人防通风管通风性能、密闭性能检测。包含材料和外观质量、外形尺寸和配合尺寸、使用性能、通风性能曲线和密闭性能等项目。 (一)出厂前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人防设备出厂前,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须委托人防设备检测机构对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检查)内容为:产品原材料质量、零部件质量、成品和半成品生产加工质量等。 1.检测内容 (1)对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所用金属主材(如钢筋、型钢<工字钢、槽钢、角钢>、钢板、钢带、棒材)、密封胶条(板、垫)、标准件(螺栓、螺母)等进行相关力学性能的检验检测。 (2)对钢筋混凝土门扇留存的混凝土试块进行强度性能检测;生产企业自行搅拌混凝土浇筑时,对砂、石、水泥及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物理性能检测。 (3)对外协件、外购件的生产加工质量进行检测,对有硬度指标要求的零部件进行硬度性能检测。 (4)对成品、半成品的外观、外形尺寸和配合尺寸、焊接焊缝等生产加工质量进行检测。 2.检测条件 (1)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须提供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产品定型图纸,产品所用原材料、标准件、外协件的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应经生产企业自检合格且有完整的质检资料。 (2)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前3个工作日通知人防设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检人防产品及组件均须按要求提前打码。 (3)在钢筋混凝土门扇浇筑混凝土前3个工作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须通知人防设备检测机构对门扇内部隐蔽质量进行检测。 (4)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宜将单一工程项目涉及的全部人防产品作为一个抽样检测批次(门框、门扇分批)。 3.产品编码与标识 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应对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进行唯一性编码(打码),编码(打码)规则按照成都市《关于规范人防设备质量检测(验)程序加强设备产品质量控制的通知》附件要求执行,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4.检测方法、数量 人防设备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受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抽检批次界定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单一工程项目生产的人防设备产品为一个批次,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抽样检验数量为该规格型号产品的20%。 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抽样检验数量按下式计算: m=n×20% 式中 m—抽样检验数量,当m﹤1时,取m=1;当m不是整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n—同一规格的型号产品的数量。 地铁工程人防区间隔断门须逐樘进行检测。 门框、门扇、封堵框、密闭阀门、超压排气活门、密闭观察窗等应整件安装的防护(防化)设备,其产品质量出厂检测应采用整樘(件)进行检测。 需分期安装的防护设备(如各类人防门的门框、门扇),其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按门框、门扇两大组件分别进行检测。 未按定型图纸生产的人防设备产品不予检测。 5.结果评定 检测项目的评定设符合和不符合两个等级。实测值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 “符合”,未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不符合”;当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时,产品出厂质量方可评为“符合”。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的人防产品严禁出厂。 6.资料管理 对已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的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人防设备检测机构应对产品进行质量评定,对抽检合格的产品出具人防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测报告所标注的产品编码与进场设备编码(打码)应一致,报告内容格式按照本办法附件“人防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报告内容格式”进行编制,内容格式不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管廊设备参照结建工程式样执行) 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将人防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报告提交项目资料检查和工程资料归档。 (二)过程中(隐蔽检查时)安装质量检查;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隐蔽预埋验收阶段,建设单位须委托人防设备检测机构对项目所预埋安装的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进行隐蔽工程质量检测(检查),检查要求按照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程序的补充通知》执行。 (三)安装后(竣工验收前)安装质量综合检测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的人防设备检测机构须对项目所安装的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进行安装质量综合检测(检查)。安装质量综合检测(检查)内容为:产品材质和外观、外形尺寸和配合尺寸、使用性能等。 1.检测内容 (1)外观质量检查。 (2)主要材料质量检测。 (3)外形尺寸和配合尺寸检测。 (4)使用性能检测。 (5)安装质量检测(检查)。 2.检测条件 (1)人防设备产品安装调试完成,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自检合格,且有完整的质量自检报告;产品永久性铭牌粘贴到位。 (2)人防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 (3)现场满足基本检测条件(有照明、无积水和建渣、无遮挡)。 3.产品编码与标识 安装调试完成后的防护(防化)设备产品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铭牌,载明防护设备企业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码、安装部位、研制单位、联系电话等。铭牌上的产品编码(打码)应与设备出厂时的编码(打码)一致。 4.检测方法、数量:全数检测(检查)。 5.结果评定 一套防护(防化)设备为一个检测分项。分项检测项目设符合和不符合两个等级。实测值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符合”,未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不符合”。 一个检测分项所有主控项目须全部符合、一般项目须80%以上符合,该分项的安装质量方可评为“符合”。 所有分项(各樘<套>设备)安装质量须全部达到合格,单位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结论方可评定为“符合”。 6.资料管理 对已进行产品安装质量综合检测的防护(防化)设备产品,检测机构应对产品进行质量评定,对综合检测合格的产品出具人防设备安装质量综合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测报告所标注的产品编码与进场设备编码(打码)应一致,报告内容格式按照本办法附件“人防设备安装质量综合检测报告内容格式”进行编制,内容格式不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管廊设备参照结建工程式样执行) 建设单位将加盖骑缝章的人防设备安装质量综合检测报告“结论扉页”提交项目资料检查和工程资料归档,其余全套检测报告于项目检查现场备查、核对。人防设备检测机构应将本单位实施检测的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防护(防化)设备检测资料、数据按项目记录和存档,确保检测事项的可追溯。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人防设备检测报告内容格式 1.结建工程-人防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报告内容格式 2.结建工程-人防设备安装质量综合检测报告内容格式 3.地铁工程-人防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报告内容格式 4.地铁工程-人防设备安装质量综合检测报告内容格式 附件: 1 · 附件4地铁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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