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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学生教育关爱工作的通知 成教函〔2017〕10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控辍保学责任 各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健全政府主责、学校尽责、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责和社会参与配合的“控辍保学”工作体系。农村中小学校要对在校“留守儿童”进行全面登记,将“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情况、“留守儿童”监护情况以及家庭成员情况详细造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做好留守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坚持做到“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严防学生流失;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二、努力改善留守儿童学习条件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提高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完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淋浴、厕所等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人员,全面改善学生寄宿生活条件,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寄宿需求。丰富寄宿生活,利用校外教育基地、乡村学校少年宫、儿童之家等活动设施和场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实践活动,合理安排寄宿留守儿童课余时间,组织留守学生走进社会、走进自然,丰富留守学生课外文化生活。从办学条件、常规管理、校园文化、教学质量等方面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保障留守儿童“上好学”。 三、认真落实留守儿童信息强制报告制度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认真核实更新留守儿童有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并定期通报留守儿童工作进展情况。 学校和幼儿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要依法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案情线索。 四、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要制定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关爱计划,切实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班主任要认真及时开展常态化的留守儿童谈心工作,掌握留守儿童思想动态,做好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记录。针对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的留守儿童,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活动,通过咨询电话或知心信箱等,建立心灵沟通绿色通道。学校要加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协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情感交流。充分发挥志愿服务队职能,依托乡村少年宫,为留守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五、加强对贫困留守儿童的资助工作 加强对贫困留守儿童的资助工作,将家庭困难的留守儿童按政策纳入教育资助计划。对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特别的照顾,为其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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