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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 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成教办〔2017〕3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直管)学校(单位): 现将《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修订) 2.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 成都市教育局 2017年1月25日 附件1 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建立健全本市教育系统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机制,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和促进校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修订)》(川教函〔2016〕624 号),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 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协商民主、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实事求是、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第三条(基本要求) 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重大决策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 第二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四条(责任主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决策机构(其中学校决策机构包括校务委员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本地或本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本市教育系统以下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编制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二)设立、调整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及学校扩建、迁建等重大工程项目; (三)划分、调整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招生范围、义务教育入学学区,撤并学校(含校点); (四)改革学校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课程设置等; (五)改革、调整中考等考试、招生政策,制定、调整学生资助政策等; (六)开展教育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调整教师收入分配制度、职称评审改革政策; (八)制定、调整学校收费政策、学生就业政策; (九)调整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十)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等; (十一)制定、调整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 (十二)其他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等。 第六条(主要内容) 决策和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合法、合理、安全、廉洁、可行、可控。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央、省、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策和实施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政策调整、利益调解的法律政策是否充分,权利救济渠道是否完备,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界定是否准确,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发展规划和教育规律,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必要、合理,裁量幅度是否得当,办事程序设计是否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三)安全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国家安全、校园安全隐患,是否符合安全发展的要求,是否对师生员工等利益群体生命健康权益有重大影响,是否会引发较大影响社会治安事件。 (四)廉洁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廉洁规定和政(校)务公开要求,是否体现分权制约和不相容权力分离的要求,监督制约措施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廉洁风险、腐败漏洞,是否能够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 (五)可行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师生的承受程度,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否能够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六)可控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社会负面重大舆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四章 评估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评估方式) 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预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分为特殊程序和普通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的普通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订评估方案。评估责任主体应建立评估专家库,为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经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收集、核实相关文件资料,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广泛调研论证,准确识别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评、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踏勘、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预测研判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风险发生概率。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可组织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论证和听证,增进公众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认同和支持。 (三)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逐项查找、分析社会稳定风险点(包括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持续时间、激烈程度、涉及对象数量和范围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出具评估报告。报告应做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的风险评估,提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四)做出实施决定,制定维稳预案。评估责任主体审定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体讨论决定,对评估事项做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其中存在一定风险但决定实施或部分实施的评估事项,应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初认真梳理台账,年度新增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随时备案。 (五)及时追踪反馈,加强风险调控。评估责任主体应设立维稳信息直报点和直报员,密切监控重大决策事项运行情况。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跟进措施,发现重大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立即暂缓执行并提出修正、中止、终止决策的建议,需要上级协调的应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对评估工作进行评价。 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可适当简化评估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行政问责)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效是区(市)县教育工作目标考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评估责任主体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决策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名词解释)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本地区或本校(包括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初等教育机构、中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研究与教师培训机构、电教机构等)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决策事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干预的活动。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成教发〔2014〕4号)同时废止。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制度。 附件2 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注:1.备案编号、备案时间由评估责任单位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2.表中□处直接划“√”选择,其中评估方式为多项选择,其余为单项选择。先后开展多项评估的,评估时间及评估地点分别列明。 3.评估报告、化解方案、应急预案由评估责任单位随本表一并备案。 评估责任单位(备案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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