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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制两个《办法》的原因 (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87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太原则化,造成我局在实施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工作中好多工作不好把握,急需拟制细化的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具体操作办法,用以指导、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为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能,强化依法行政责任意识,努力解决好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真正实现政府采购活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故我局拟制了《成都市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都市体育局购买服务公开比选办法》。 二、《成都市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都市体育局购买服务公开比选办法》》的主要内容简介 (一)《成都市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成都市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从总则开始,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合同管理、法律责任等,以专章的形式作出了明文规定。 2. 细化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 对我局将近年来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过程中的创新工作作了进一步提升。 4.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概念及范畴,《办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是:成都市体育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即集中采购限额在30 万(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5.《办法》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要求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需求中不能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6. 《办法》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明确了政府采购必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从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方式、评审方式、中标和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都必须公开。同时,对公开的时间做了明确的要求。 7. 《办法》明确了本局组织机构和各相关处室的工作职责。 8. 《办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作了规定,签订前必须先交与本局法律顾问进行严格把关,方可签订。 9. 《办法》对采购合同的保管方式和期限、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 10.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成都市体育局购买服务公开比选办法》。 1. 《成都市体育局购买服务公开比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章,二十七条,此《办法》是成都市体育局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而制订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四川省财政厅下发的《四川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即30万(含)以下的服务项目实施公开比选的服务。 2. 《办法》从总则开始,对购买服务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服务内容、公开比选机构、比选程序、比选合同、比选资料保管、法律责任等以专章的形式作了明文规定。 3. 《办法》明确了成都市体育局购买服务的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在四川省办公厅《四川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即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力量来承办,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的服务。 4. 《办法》明确了购买服务必须遵循公开择优、平等竞争、经费统筹的原则。 5. 《办法》所称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成都市体育局机关有购买需求的各处室。 6. 《办法》中的承接主体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7.《办法》规定承接主体可以从下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即可: (1)购买处室在成都市体育局门户网站上发布购买服务的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报名情况,择优选择三家以上的承接主体; (2)购买服务处室到市级相关部门已建立的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的承接主体; (3)购买服务处室书面推荐三家以上的承接主体。 8. 《办法》中所称的购买服务内容是指:公共体育服 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与体育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后勤保障服务、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其他服务事项。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几项服务: (1)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 (2)体育宣传服务; (3)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4)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5)政府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6)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7)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8)政府委托的其公共体育服务。 9.《办法》明确了机关公开比选的机构和相关处室的工作职责。 10. 《办法》详细规定了购买服务公开比选评审会的各项内容和程序。 11.《办法》对公开比选资料实行分类、分别保管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12.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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