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2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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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审核和市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市园林局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
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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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手续。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和持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并与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避让或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 第十五条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审批处 |
收费标准: 川价字非(1992)107号文件 成价发[1996]99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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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市园林局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
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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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
科技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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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非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列》“第九条 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州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改变发展规划以及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建立的森林公园,调整经营面积和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造林和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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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造林工程作业设计审批 |
林业部《国家标准(GB/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5.4 “作业设计审批 造林作业设计应在造林施工前编制,报林业主管部门或造林项目审批(审核)部门批准。 没有作业设计或虽有设计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遵照实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在设计单位修改后,再报原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
造林和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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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殊情况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审查批准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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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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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方案审批和成果验收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三条“调查会议制度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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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公园评定 |
《成都市公园条例》第六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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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42、“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和备案制度。 (1)一类编案单位的经营方案由隶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二类编案单位的经营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三类编案单位的经营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的机构审批并备案。”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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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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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企业及其它木竹材经营企业的设立、扩建或变更名称、场地、法人代表的核准、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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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的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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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线管理划定、界定、公布的审核、调整的审核 |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全文)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 |
科技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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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区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方案审核和区县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备案 |
《成都市公园条例》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土地、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园发展规划确定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并予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确需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应制定调整方案。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范围内应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应由区(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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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各类设计方案审查、审批、备案和因国家建设确需改变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林业、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铁路等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绿化规划制定专业绿化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审查,须符合下列规定: (二)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主体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五城区范围内,由市园林局参加审查;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林、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在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园林局审批;中、小街道和小型绿地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局备案。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局备案。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国家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
科技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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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地带。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占用者,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由建设单位按城市道路、园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和城市绿化。” 《成都市公园条例》第七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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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古树名木复壮技术措施审查和古树名木死亡鉴定确认 |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管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死亡,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后,予以注销。危及安全必须采伐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处理。” |
绿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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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等级确定 |
《成都市公园条例》第六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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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和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点审批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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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动物园审批和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及变更批准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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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内进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和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 |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三、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 公园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湿地公园、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园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公园竣工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公园内施工,需在公园内施工的,须事先征得公园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八、加强公园安全管理 保证游人生命安全是公园管理的头等大事,必须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活动期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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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审核 |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报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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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科研立项、评审、成果鉴定、转化、科技表彰奖励等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四川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科技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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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 ,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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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登记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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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意见 |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六)所在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
造林和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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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植物检疫对象苗圃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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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操作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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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竣工验收备案 |
《成都市公园条例》第十六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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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备案 |
《成都市公园条例》第三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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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紧急救护备案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
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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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预报的验证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第八条 地、县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二、管理基层测报人员,确定其工作责任区和调查观察点。核查各地上报的测报资料,保证调查和预报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各级测报机构对已发出病虫害预报,应写出验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
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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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林权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森林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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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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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森林植物检疫费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除害处理所需要的费用和因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货主承担。” |
行政审批处价 |
费字[1992]196号 财预[200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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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收取林权勘测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 计价格[2001]19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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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收取林地补偿费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确需占用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的,应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植被,或缴纳植被恢复费,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行政审批处 |
价费字[1992]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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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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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
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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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的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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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造林和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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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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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
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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