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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旅游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旅游管理属地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旅游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报请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属地化管理所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旅游执法队伍,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加强全市旅游管理属地化的意见 各区(市)县旅游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扩大区(市)县旅游管理权限,增加区(市)县旅游产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现就加强旅游属地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旅游行业属地化管理工作内容 按照有利于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促进产业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市旅游局将以下行业管理工作下放到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强化旅游行业属地化管理。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工作,按文件规定执行。 (一)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星级饭店评定申请,县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负责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其他区(市)县负责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对初评符合条件的报市旅游局评定;评定和年度复核结果报市旅游局备案。 (二)国家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申请,县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负责国家 (三)星级农家乐评定复核。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星级农家乐评定申请,并负责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星级农家乐的初评工作,对初评符合条件的报市旅游局评定;负责1—5星级农家乐的年度复核工作;评定和年度复核结果报市旅游局备案。 (四)星级乡村酒店评定复核。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1—5星级乡村酒店评定申请及初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旅游局评定;负责1—5星级乡村酒店的年度复核工作,年度复核结果报市旅游局备案。 (五)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成都市旅游特色村、成都市乡村旅游度假区评定。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成都市旅游特色村、成都市乡村旅游度假区的创建申请,并负责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初查和成都市旅游特色村、成都市乡村旅游度假区的初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旅游局评定。 (六)旅游统计。按照《成都市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统计工作,包括日常统计工作(含月报、季报和年报)、“黄金周”节假日旅游统计、旅游增加值统计、新增旅游直接就业人数统计、国内旅游人数和入境旅游人数统计以及其他工作,组织本辖区范围内旅游统计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管理、考核辖区范围内旅游统计单位的各项统计工作,并按时向市旅游局上报相关数据。 (七)旅行社的设立。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设立申请,负责对申请设立旅行社申报事项的初审(包括营业场所、资金、人员等),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旅游局审批;负责对辖区内设立旅行社门市部的登记备案,并转报市旅游局。 (八)旅游规划和项目管理。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专项产品开发规划、重点旅游区(点)建设规划以及旅游项目的策划;负责制定旅游项目工作年度计划,推进辖区旅游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建设旅游项目库,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收集旅游项目投资信息,按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 (九)旅游市场监管。全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成都市旅游特色村、成都市乡村旅游度假区和星级饭店、旅行社及其门市部、社会旅馆、农家乐、乡村酒店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并按相关旅游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权认定标准的规定,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能,对超出旅游行政执法范围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处理结果报市旅游局备案。 (十)旅游安全工作。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属地涉旅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区(市)县旅游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旅游安全工作制度,按照《成都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并及时上报市旅游局,不得瞒报、漏报。 (十一)旅游投诉处理。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24小时旅游投诉值班工作制度,设立旅游投诉电话,负责受理本辖区的旅游投诉案件,并及时调查处理。重大旅游投诉案件要及时报市旅游局。 (十二)教育培训与管理。由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旅游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学习培训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国家、省、市有关旅游标准;组织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各类旅游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旅游技能竞赛等活动。 (十三)旅游信息化建设。负责辖区旅游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设旅游资源信息库,建设和管理旅游咨询服务点,采集与发布当地旅游服务信息,按时向成都旅游门户网站、成都旅游电子商务网传送政务、商务信息。 二、旅游工作属地化管理的保障体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指导,为强化全市旅游工作属地化管理创造条件,搞好服务,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一)建立旅游信息化工作平台。由市旅游局开发建设全市旅游行业系统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形成快捷高效的上传下达机制,保障政务畅通,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二)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由市旅游局组织包括国家A级旅游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社会旅馆、农家乐、乡村酒店等各类评定机构检查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各类等级评定工作,提高全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三)建立资金、项目、培训等政策支持机制。对属地化工作表现突出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旅游局将在重大旅游项目策划、重大旅游节庆活动、重点旅游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制定。 (四)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市旅游局将旅游行业属地化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各区(市)县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全市旅游系统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旅游行业属地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科室、大队,责任落实到人,认真履行属地化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同时要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工作失职、渎职、违法行政行为。 旅游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行业法规、制度,影响旅游企业、旅行社、门市部、社会旅馆审批; (二)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对星级宾馆、农家乐星级进行评定;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超过法定权限实施审批的; (五)不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六)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的; (七)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 (八)对投诉件、受理件处理不主动、不及时; (九)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行业工作规定,贻误审批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对工作不及时主动,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造成后果的; (十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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