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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已被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管理的通知》依据《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故现予以废止。 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应当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解读处室—公证工作处 解读人—曾鹏 联系电话—61881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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