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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成医中心办〔2023〕12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文日期:2023-02-01生效时间:
四川天府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卫健医 保处、成都高新区医保局医保处,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成医 保办〔2022〕12号)、《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 办法》(成医保发〔2022〕25号)、《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 服务机构评估规程(试行)》(成医中心发〔2023〕1号)等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23年度服务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一)申请入住类定点护理机构,应在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内提交定点申请。 (二)申请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的机构, 应在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的工作日内提交定点申请。 (三)申请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机构,应在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的工作日内提交定点申请。 二、 受理部门及地点 满足入住类定点护理机构、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 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 构提出定点申请。满足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的机构,可自愿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具体受理地址见附件。 三、 其他事项 服务机构在提交定点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 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规程(试行)》(成医中心发〔2023〕1 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服务机构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不得弄虚作假。申请资料应提供加盖服务机构公章的复印件,并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以内。
附件:1.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规程(试行) 2.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地点
附件1 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评估 工作,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成 医保办〔2022〕12号)、《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 理办法》(成医保发〔202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定点服务机构,是入住类定点护理机 构、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评估,是指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机构 是否具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的条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的 行为。入住类定点护理机构、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 训机构,由属地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评估小组,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组建, 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保、民政、 卫健等部门人员以及护理、辅具、信息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原则上从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库。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的评估规则、评估内容、评估程序。 第二章 评估规则及内容 第七条 评估采取基本条件和综合指标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基本条件主要用于必备项目评估,任一基本条件不符合,为评估不合格。 第九条 综合指标主要用于可量化项目评估,对申请机构的 基础配置、专业人员、服务经验、质量控制、信息系统等进行客 观评分。综合指标评估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评估合格,综合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评估不合格。 第十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 务机构管理办法》(成医保办〔2022〕12号)、 《成都市长期护 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成医保发〔2022〕25号)中定 点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设置基本条件及综合指标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满足入住类定点护理机构、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 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区(市)县 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满足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的机构,可自愿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 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一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在提交定点申请时,应按申请类别提交 相关申请资料(见附件2)。其中,申请资料应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以内。 第十四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相应机构定点申请, 出具告知书(见附件3)。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补齐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组建评估小组,采用现场评 估的方式,根据成都市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表(见附件1)相应内容,对申请机构进行定点评估,评估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评估小组完成评估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出具 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 等。评估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 第十七条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经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合格的申请机构 名单,应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拟签订服务协议的申请机 构名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市医保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申请机构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要求的,不得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确定纳入定点管理的申请机构应在 20 日内履行各项承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核实申请机构履行承 诺后,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2年内不再受理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申请。 第二十条 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经考核合格后可纳入续签下一年服务协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签订协议的定点 服务机构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定点服务机构信息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市医保局官网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 和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在评估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廉洁自律。评估人员与申请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 月31日,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规程。
附件:1.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表(入住类/居家上门类/培训类/辅具类) 2.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资料清单(入住类/居家上门类/培训类/辅具类) 3.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资料收讫补正告知书 4.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入住类/居家上门类/培训类/辅具类) 5.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入住类/居家上门类/培训类/辅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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