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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都江堰市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的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都江堰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都江堰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活动。 第三条 都江堰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项目专项预算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本办法包含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计划(含医学类等)。 工业科技计划:鼓励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在技术研发应用与推广方面,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及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示范。在创新能力建设方面,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等。 农业科技计划:以建设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科普农业及体验农业为目标,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新药肥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重点农业项目科技攻关,鼓励农业电商,打造绿色有机都江堰品牌、道地都江堰品牌,实现富民增收。 社会发展计划:立足本市实际和发展需求,围绕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在发展战略、改革与发展、体制与机制上的政策与措施研究。支持应用型医学科研课题,开展常见病、地方病和多发病的防治研究。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开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与应用。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组织管理单位。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科信局”)是项目的组织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实施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四、项目立项后,市经科信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定《都江堰市科技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科技项目内容、项目执行期限、预期绩效、考核验收等主要条款。 五、组织立项项目中期检查、后期验收工作; 六、建立“都江堰市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指导开发和完善。 七、负责审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质、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科学性。 八、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收集相关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 九、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执行都江堰市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实施科技项目;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接受市经科信局、纪委、财政、审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申请及立项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申请主体资格要求,注册地在都江堰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资金保障;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都江堰市科技项目申报书》; 二、与项目相关的资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 项目立项包括发布指南、申请受理及项目初审、项目评审及考察、提交审议、社会公示、签订合同六个步骤。 一、发布指南。根据都江堰市科技发展总体部署,市经科信局编制发布《都江堰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申请受理及项目初审。申请单位根据指南,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管理系统申请项目。市经科信局科技服务科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和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项目评审及考察。由市经科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由市经科信局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提交审议。由市经科信局将通过评审考察的项目提交市经科信局党组审议。 五、社会公示。项目通过评审后,市经科信局在都江堰市政府网站上公示达到标准的拟立项项目名单。 六、签定合同。项目立项后,市经科信局、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书,市经科信局拨付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预算及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分为重点、一般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重点项目是指项目研发投入500万以上项目;一般项目是指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科技转化率和财政贡献等因素原则上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20-5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社会发展类项目资助1-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评审通过的事前事中项目,资助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分两次拨付项目经费,首次拨付不超过50%,资助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拨付。对评审通过的事后项目,资助资金给予一次性拨付。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科信局申请,并获市经科信局同意后方可变更。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经科信局做出中止或撤销立项的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拨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台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按《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弄虚作假等行为,市经科信局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分批拨款的项目)、追回项目已拨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未来申报本级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 第十六条 实施期在2年及以上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在中期填报《都江堰市科技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并附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都江堰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附件材料。市经科信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需事先书面向市经科信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延期一年)。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科技项目,由企业向市经科信局提出项目终止的申请。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技术研究内容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期一年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书到期后,若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若发现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除依法依规追回相关经费外,并不予受理本级科技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除合同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完成者所有,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等后期工作。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立项、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相关法规党纪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经科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