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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0年7月1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能源局印发了《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2022年4月24日,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充换电设施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细则》要求进行项目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成都市经信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充(换)电场站备案由必要资料及可选资料组成,其中,必要资料是项目报备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可选资料是属地结合实际提出需企业补充说明的材料(选项视情而定)。 (二)社会公(专)用充(换)电场站建设备案必要资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额、新增变压器容量、充电桩功率、充电桩数以及枪口数)、是否独立报装、场站性质、项目联系人; 2、场地协议书及不动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场地权属单位、租赁地址、场地使用年限); 3、产权单位(投资人)企业资质(经登记注册的合法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无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约记录);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三)社会公(专)用充(换)电场站可选资料包括: 1、场站平面布置图、场站现场照片; 2、安全生产承诺书(企业向社会、向政府); 3、管理、用地等承诺书(由备案企业向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实施中涉及城管、街道办的管理承诺书); 4、非建设单位(投资人)运营站点需要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及运营企业资质资料等(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执行)。 (四)社会公(专)用充(换)电场站投运备案必要资料包括: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2、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市车桩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公(专)用充电设施还应提交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5、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装机功率大于1200kW的集中式公共充电设施以及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站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充电设施强制检定报告(以市市场监管局正式文件要求为准); 7、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8、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市电力主管部门复函; 9、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应急预案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五)社会公(专)用充(换)电场站可选资料包括: 1、承诺函(用户信息数据安全等); 2、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提供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3、充电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 4、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六)小区“统建统管”充电项目(暂行)建设备案资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名称、小区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场站性质、建设单位名称、管理运维单位名称、联系人); 2、居民小区管理方或业委会与运营商统建统管协议书; 3、建设单位、管理运维单位企业资质(符合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要求);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6、充电桩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 7、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应急预案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8、承诺函(信息数据安全等); 9、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提供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七)社会公(专)用充(换)电场站投运备案资料包括: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2、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市车桩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小区充电设施提交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其他要求说明 (一)各区(市)县电力、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做好属地充(换)电设施建设、投运统筹推进工作,提升充(换)电供应保障能力和建设数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按照简化手续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属地不再另行规定或新增其他备案要求。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省、市关于充(换)电设施备案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政策文件http://cdjx.chengdu.gov.cn/cdsjxw/c132872/2022-12/01/content_8363ea8d0da94becbe1c29e6068a8bd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