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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2018年以来,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也增加了科技监督、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内容。 2019年,四川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方案(2019—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加强科技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端正科研作风学风等提出具体要求。陆续制定出台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研诚信问题举报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程》《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明确了科技监督的职责、工作机制、流程、形式,规范了科研诚信问题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关于加强科技监督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成都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市科技局于2020年制定了《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成科字〔2020〕80号),该文件于2022年底到期。经市科技局研究,决定继续施行文件内容,并重新印发了《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成科字〔2022〕65号)。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4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目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对象、范围,市和区(市)县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其中在记录的对象上,对照2020年7月17日科技部印发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划分为参与科技项目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确保与国家的分类和记录标准保持一致。 第二章失信行为界定,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其中对严重失信行为,重点对照2016年3月25日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确保与国家的认定标准一致。对一般失信行为,在学习借鉴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科学研究制定了认定标准。 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明确了列入一般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惩戒期、记录内容、记录程序和联合惩戒措施。《规定》还明确,建立成都市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经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规范化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汇交至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四川省科研诚信记录管理信息平台、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 第四章附则。
解读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和科技监督处 解读人:石磊 联系电话:028-61881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