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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成农办〔2019〕141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成都高新区统筹城乡局,成都天府新区环保和统筹城乡局: 现将修订完善的《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8日
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切实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参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定义)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场”),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评定原则) 示范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审时间) 示范场每年评定一次,每年一季度启动评定。 第五条(示范标准) 示范场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注册登记 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正常运行2年以上,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管理,已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办公场所设施齐备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齐备的办公设备、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三)管理制度健全 制定了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上墙公布。 (四)财务管理规范 财务记录规范完整,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五)经营规模适度 经营面积(规模)达到如下标准: 粮油产业,规模100亩以上(含粮经复合); 蔬菜产业,规模50亩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50亩以上; 茶叶、蚕桑,规模100亩以上; 食用菌, 规模100万袋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规模50亩以上; 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 肉(奶)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肉羊,年出栏300头以上; 肉禽、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 蛋禽,年存栏10000只以上; 中蜂,年存栏50箱以上; 意蜂,年存栏200箱以上; 水产养殖,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特种养殖,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六)发展实力较强 1. 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 2. 生产基地采用喷(滴)灌设施、温室大棚、农业机具、物联网管理技术等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 3.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以上。 (七)产业优势突出 1. 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所从事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 2. 实施“农业+”行动,从事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 (八)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 1. 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2. 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3. 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管理,并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 (九)社会声誉良好。 1. 无偷税漏税、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 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 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六条(评定程序) 评定示范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家庭农场对照示范场标准,自愿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初审推荐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税务、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税务、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示范场评定标准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抽查,提出示范场名单。 (四)公开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对经市级评定提出的示范场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定命名 示范场名单经公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七条(提交材料) 申报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银行开户证明;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六)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平台管理的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动态监督管理) 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对评选的示范场开展一次监测,凡不符本办法第五条任意一款的,将取消其示范资格。 第九条(评定应用)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扶持家庭农场的项目及资金,在市级示范场中优先推荐或安排。 第十条 凡家庭农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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