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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了确保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在财政年终决算前及时拨付到位,现就《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成民发〔2014〕18号)、《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民发〔2015〕59号)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 情况如下: 一、申请时间 每年3月8日至20日或9月8日至20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救助办法 (一)一年只申请一次大病补充医疗救助的,按上年9月21日至当次累计住院自负费用对应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二)一年申请两次大病补充医疗救助的,当年3月的第一次救助按上年9月21日至当次累计住院自负费用对应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当年9月的第二次救助按上年9月21日到当年9月20日发生的累计住院自负费用按照对应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金额计算后,再减去当年3月救助的金额进行救助。两次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三、特殊情况 当年5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出院的低保对象、已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和重点优抚对象;当年4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出院后申请低保边缘认定和医疗救助的,且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低保边缘对象和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当年3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出院后申请低保边缘认定和医疗救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边缘对象。 以上特殊情况的对象,若区(市)县民政部门在当年9月20日前未予医疗救助,则大病补充医疗救助申请时间可顺延至次年3月,其个人住院自付费用仍纳入上一救助年度住院费用范围进行计算。 四、审核办结时间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于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救助对象初审及救助金额初核工作,并将所有相关资料报成都市民政局审核。成都市民政局分别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审核。 五、救助金发放时间 成都市民政局于成都市财政专户资金到账后3日内将资金划拨到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于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补充医疗救助金发放到位。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成民发〔2014〕18号)同时废止,《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民发〔2015〕59号)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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