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职责: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部门。
1、负责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
3、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与管理;
4、负责组织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抢修抢险方案并监督检查;
5、负责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制定和审查;
7、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综合管理。
8、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9、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级中学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无)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时间:1997.1.1)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时间:2005.7.29)
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家人防办实施时间:1999.11.26)
4、《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动委 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0.4.27)
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动委计委 建设部 财政部 实施时间:2003.2.21)
6、《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办实施时间:2001.11.1)
7、《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办实施时间:2001.11.1)
8、《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家人防办实施时间:1999.8.27)
9、《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 实施时间:1987.3.19)
10、《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实施时间:2002.2.1)
11、《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实施时间:2000.10.12)
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5项)
1、拆除人防工程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拆除或迁建、改建人民防空警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5、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8项)
1、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4、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8、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0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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